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完善法律 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

目前,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首次修订已进入最后阶段。修改内容涉及现行法33条中的30条,其中删除7条、新增9条,共35条。修订草案首次增加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条款,互联网领域出现的一些全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,如经营者利用网络技术影响用户选择、干扰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等行为,将被纳入法律监管范围。

反不正当竞争法被称为“市场经济宪法”,至今已有24年。经过多年的发展,市场经济的成熟程度大幅提高,市场竞争程度与竞争状况都发生了极为广泛而深刻的变化。现行法律虽然没有完全过时,但存在着法律空白点多、条款缺失、行政执法分散、执法标准不统一、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、处罚力度过弱等问题,已明显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了。此外,随着反垄断法的出台以及广告法和知识产权法的修订,有关法律条文出现了交叉、重复与冲突的问题,需要体系化地予以解决。因此,无论从哪个角度讲,反不正当竞争法首修都可谓正当其时,很有必要,并且亮点不少,值得期待。

一方面,随着互联网行业竞争的加剧,涉及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件数量呈现出爆发趋势。如山寨抄袭、域名抢注、搜索排名、虚假宣传等恶性竞争、不正当竞争,已成为互联网领域经营者间不正当竞争的主要矛盾焦点。修订草案首次增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,规定竞争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影响用户选择、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行为,并具体规定了应予以禁止的行为,增强行政执法查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作用。这无疑打中了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“七寸”,为市场经济体制护航。

另一方面,除了首次增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外,修订草案还将对商业贿赂的范围适当扩大,细化各类恶意仿冒行为,并进一步完善了行政执法权,增加了检查、查封、扣押、查询等强制措施,突出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。同时建议删除对经营者的“营利性”要求,这与以往的执法和司法实践保持了一致,又保持了“经营者”这一概念与其他法律的一致性,并避免了不适当减缩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。这对合法的经营者、守法的消费者而言,都是利好。

当然,徒法不能以自行。再好的法律也离不开强有力的执行,不然,它就成了徒具其观的“纸老虎”。同时,一些值得商榷的制度安排也应引起足够的重视。如:相关条款所列举的违法行为的类型化是否完善,典型程度是否恰当,是否有被技术手段规避的可能;修改稿给所有市场主体普遍设置了“兼容”的义务,过度泛化;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经写入本法的立法目标,但在权利救济部分,并没有设计消费者利用本法维护权益的机制等等。不过,相比反不正当竞争法首修及其亮点,这应该都是“靠后”的。因此可以相信,随着此次首修及今后的不断总结完善,这部法律必将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中产生深远影响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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